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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修武:依法规范开展新冠肺炎尸检病理诊断
月16日凌晨3点、下午6点45分,全国第一例、第二例新冠肺炎逝世患者的遗体解剖医院完成。对新冠肺炎逝世患者遗体进行尸检有何必要性,实施过程又有何要求和困难?《中国科学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我国临床病理学专家、目前奋战在武汉疫情防控一线的卞修武院士。
尸检:揭示疾病“真相”的权威手段
“要彻底获悉患者体内病原体(病因)情况和死亡原因,尸检是最好的材料来源。”卞修武呼吁,我们应该依法开展规范的尸检工作,动员遗体捐献。
尸体解剖是疑难和新发疾病诊断与研究的最基本、最重要方法,也是“最后诊断”方法。卞修武说,临床诊断对不对、治疗上需如何改进,尸检及对样本进行相应的检测和诊断,是目前揭示疾病“真相”的最权威手段。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首先,尸检能明确器官病变、分析发病机制和判断死因。通过大体观察、显微镜识别、免疫病理和分子病理检测,可以全面了解该病患的脏器在整体、组织、细胞层面的基本病变特点和相关分子异常,特别是肺脏、心脏、肝脏、肠道、造血和免疫器官等部位的病变性质和严重程度,比如为什么新冠肺炎病人血中淋巴细胞数量和比例异常,这对于分析发病机制和死亡原因、探索国际上对该病的诸多未知,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临床意义。
其次,尸检能帮助分析播散途径。通过检测病毒在体内组织和细胞内的分布,可以了解病毒的确切感染部位、主要靶器官组织,这是认识播散途径和靶器官的重要依据。
比如,粪便中有病毒成分存在,来源是什么?肠黏膜感染如何?睾丸受不受累及?会不会通过精液传播?这些都还不清晰。
年,SARS肆虐期间,对死亡患者的尸检病理结果为确定其病毒病因提供了重要依据,SARS患者尸检发现汗腺和肾脏等脏器受累及特点,也明确了病毒在体内的分布情况和患者的病理改变,这为认识接触传播机理和多脏器功能衰竭救治策略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治疗和防控策略调整做出了贡献。
再次,尸检能准确诊断并发症,协助完善诊断规范,提升诊治水平。
目前该病的确诊依据主要是采集咽拭子和支气管肺泡灌洗液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这属于病因诊断。当肺组织(主要指上皮细胞)见到病毒颗粒,看到肺有炎症反应和病变性质,“肺炎”的病理诊断才能成立。CT影像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但这不是病理诊断,也不是确诊依据。很多年老体弱的患者患该病后往往死于肺部继发的真菌感染或其他脏器并发症,这些需要生前活检或死后尸检证明。
“尸体解剖的完整病理诊断可以验证、补充和纠正临床诊断,联系临床表现和CT特征及治疗过程,分析救治经验教训,提高诊治水平。”卞修武说。
尸检开展的主客观条件需完善
在疫情暴发初期,尸检相关工作并未有效展开。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疫情暴发初期对病因、传播途径和病原传染性的未知;在死亡病例增多后,针对这种传染病尸检工作的具体规定没有出台;医疗机构主要精力集中在诊治,担心尸检风险;国内缺乏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尸检室等。
卞修武认为,还与对病理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比如,几个版本的诊疗规范中,确诊依据都没有肺穿刺活检病理诊断(根据形态特点和原位病毒检测)。”
此外,在对临床疑似、没有禁忌症这类传染病人进行尸检时对尸检室条件有明确要求(特别是防止空气途径传播的负压系统),并且要得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病理标本的转运、制样、检测和观察也都需要安全防护。这些都给尸检带来一定的困难。
卞修武说,这次疫情警示我们,大型医疗机构和医学院校病理学科或相关学科应高标准设置尸检室,区域医疗中心应设置可以承担传染病尸检和病理样本处理的机构,医院病理科对尸检室环境的要求要提高,特别是要有负压系统,设置病理检测设备等。
目前,经过与国家卫健委,重庆市、湖北省卫健委等部门沟通后,通过改建、新建负压尸检室,新冠肺炎尸检工作可以随时展开。
卞修武提示,对于新冠肺炎这样临床进程特殊、诊疗有疑问、死亡原因不清的传染病例,更需要尸检。他强调,在尸检具体操作过程中,除了尸检需要的硬件条件,操作人员保护和环境保护最为重要。考虑到疾病的传染性,尸体应适当放置一段时间再进行尸检,以降低病毒活性。
“对于重大新发传染病,特别是病因和发病机理未明的传染病,国内外相关法规都支持尸检。”卞修武说,“此次疫情的尸检工作开展较晚,实际上,现在国内的尸检越来越少了,在很多医学院校、医院甚至完全不开展,死亡病例讨论没有病理诊断,这些严重阻碍临床医学的进步和水平提高。这对医学本科生教育和病理医师培养十分不利。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尸检相关法规。”
(见习作者卜叶、记者张思玮)
来源:《中国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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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参照”指引]
卫健委、国家中医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六版)》
CSTE团体标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及管理指引》(T/CSTE—00)
国务院肺炎机制《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00]70号)
卫健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职健函[00]13号)
卫健委《关于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00]10号
卫健委、中医药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正版)》(国卫办医函[00]号) (重磅!司法鉴定“参照”!第5版修正版发布!
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用防护服严格分级分区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函[00]号)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获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名录》(00年月7日)(认准了!55家“战疫”用品国家级检测机构公布!)
卫健委、中医药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附《解读》 (重磅!司法鉴定参照执行!)
卫健委、中医药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00年1月7日)(司法鉴定参照执行!)
卫健委《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办医函[00]65号)(司法鉴定参照执行!)
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00]81号)(司法鉴定参照执行!)
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00]75号)(各类防护用品使用范围!)
[“战疫”法律指引]
卫健委《公告》(00年第1号)|附《传染病防治法》()(新冠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8号)|附:《解读》
湖北高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00年月4日)
广西高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00年月9日)
浙江高院《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规范“涉疫”民事纠纷审理!)
江苏高院《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00年月11日) (重磅!3类“涉疫”案件证据审查指引!)
[“战疫”保障待遇]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00]11号)(履职抗新冠肺炎,感染应认定工伤!)
卫健委肺炎机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肺炎机制发[00]8号)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00年1月日)(重磅!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00年1月7日)(重磅!切实保障疑似患者医疗费用!)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00]5号)(重磅!隔离治疗期间应支付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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